| 环境保护部国际合作司常务副司长岳瑞生在2008年7月11日给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秘书处Cooper先生的传真中说到:中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,在接受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中对三种持续性有机污染物采用了具体豁免的方式。在记录具体豁免秘书登记处,这些具体豁免包括: 1) 化学品:氯丹 化学物质登记号(CAS No):57-74-9 用途:生产/直接使用 具体豁免:允许登记处名单中的缔约方把它作为杀白蚁剂 缔约方:中国 有效期至:2009年5月 2) 化学品:灭蚊灵 化学物质登记号(CAS No):2385-85-5 行为:生产/使用 具体豁免:允许登记处名单中的缔约方把它作为杀白蚁剂 缔约方:中国 有效期至:2009年5月 3) 化学品:滴滴涕 化学物质登记号(CAS No):50-29-3 行为:生产 具体豁免:作为在非封闭式体系中生产三氯杀螨醇的中间体 缔约方:中国 有效期至:2009年5月 中国政府在减少并消除持续性有机污染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。执行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的国家合作小组在国务院审批后,已经成立,它由13个相关司和委员会组成,由环境保护司带头,监管和协调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在中国的执行。 在联合国秘书处和国际委员会的支持下,中国政府已经形成了国家执行计划(NIP)来指导履行《公约》中的义务和责任。2007年4月,我们正式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由国务院审批的NIP文件。 中国政府致力于实行NIP,且自从启动减少和消除持续性有机污染物项目以来,已取得初步进展。很高兴通知你,在减少并消除持续性有机污染物的目标下,执行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的国家合作小组已决定不再增加当时申请的具体豁免。这意味着从2009年5月起中国的杀蚁剂中将不再有氯丹和灭蚊灵,在非封闭式体系中不再使用滴滴涕作为生产三氯杀螨醇的中间体。(编译:郭春霞 来源: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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